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2.暂以◆★■■★“非亲属”关系登记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96 号)精神,其现抚养人符合以上所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在《实施意见》规定程序需提交材料的基础上,增加提交两份材料:父母的离婚证书★◆◆■◆■、法院关于另一方父母不承担抚养义务的判决书★■◆。
(2)再婚家庭中■■■■■★,儿童生父母一方和继父母符合本通知规定情形,且法院判决另一方生父母不承担抚养义务的,可以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3)公安部门对登记受理超过6个月,儿童失联父母仍下落不明的,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
(1)儿童监护人◆◆★★★■、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报警查找儿童失联父母;
父母双方失联或一方失联◆■,另一方符合死亡、失踪、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且儿童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接警后查找未果★◆,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的,可以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已落户且父母子女关系明晰的,按《实施意见》和本通知明确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情形认定。暂未落户的,在《实施意见》规定程序需提交材料的基础上★■■■◆,增加提交两份材料:监护人的书面承诺、该儿童的《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子鉴定报告。
村(居)核查评议由村(居)委会组织的核查评议小组进行。核查评议小组由村(居)委会主任、儿童主任、村(居)民小组长◆■■、村(居)民代表共5或7名成员组成,对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助金的儿童家庭进行核查评议,填写《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助金核查评议记录表》■★◆★◆◆,形成核查评议结论。核查评议记录表应详细记录儿童父母的情况、儿童生活状况、邻里(2-3人)证明情况,以及核查评议小组各成员的意见★◆■,并经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作为佐证材料一并提交。
1■◆■.非婚生子,若父母符合本通知所列情形的★■★★,可以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涉及“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继父母继子女”“再婚家庭变故”等复杂情形且该未成年人事实上处于无人抚养状况的,由个人承诺,村(居)委员会提出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后,报县级民政局局务(党组)会研究认定。对县级民政局局务(党组)会研究仍然无法认定的,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报县级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认★★◆。
儿童的基本生活补助金由现抚养人申请,在《实施意见》规定程序需提交材料的基础上★◆,增加提交以下材料★■■■◆■:生父母的离婚证书★◆★■◆、抚养该儿童的生父(母)和继母(父)双方的相关材料◆★★■■、法院关于另一方生母(父)不承担抚养义务的判决书。
4★■■■◆.对于父母双方或一方有能力履行监护抚养义务而拒不监护抚养■★◆★,致使该儿童生活陷入困境的,经个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后■■■,应先予以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儿童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于该儿童纳入保障后90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儿童父母追索抚养费,并根据人民法院判决情况,督促落实抚养和监护责任,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权。
(1)儿童的父母离婚★★◆◆■,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未重组家庭■◆,且符合死亡、失踪、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法院判决另一方不承担抚养义务的,可以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具体工作程序如下:
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个人承诺+村(居)核查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县级民政部门确认”的方式,形成《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进行认定。